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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来源:省民政厅  时间:2021-11-03 10:23: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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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提供便捷贴心的服务,有效服务广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我省将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实现“跨省通办”。

          一、申办方式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

          二、申办条件

          孤儿: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申办流程

          1.提交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网络推送、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监护人或孤儿本人(孤儿已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

          2.受理查验。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

          3.材料流转。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资格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资格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告知结果。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办理结果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7.待遇落实。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由户籍地民政部门于次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四、申办材料

          (一)申请认定社会散居孤儿所需材料:

          1.《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

          2.《孤儿养育协议书》(附件2);

          3.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5.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6.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

          7.孤儿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孤儿或孤儿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需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3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协议书》(附件4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明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身份证。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有效期内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4.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及以下情形证明材料:

          (1)死亡:需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或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2)失踪:需提供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3)重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重残: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

          (5)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羁押、拘留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6)失联: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5),或《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6),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结果书。

          (7)被撤销监护资格: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书。

          (8)被遣送(驱逐)出境:需提供依法遣送(驱逐)出境证明。

          5.监护人证明材料:

          (1)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6.监护人或儿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附件1: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docx

                附件2:孤儿养育协议书 .docx

                附件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协议书.doc

                附件5: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docx

                附件6: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docx